一、是何人以何身分,在何場合公開號召成立救國團?
民國41年3月29日青年節,蔣中正以總統身分在台北市三軍球場舉行慶祝青年節大會時號召成立救國團。
二、救國團籌組原則最終版本內容為何?
「救國團籌組原則」最終正式版本是由行政院核定,查該核定之籌組原則無一字提及國民黨,完全將國民黨排除於救國團之外。
行政院於41年5月31日以台(41)教字第2953號訓令頒發「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籌組原則」,規定救國團隸屬於國防部總政治部;中央設團務指導委員會負責全國團務之設計,指導委員由總政治部聘請;團務指導委員會下設中央團部,中央團部設團長一人,副團長一人,由總政治部報請國防部派任之,團長主持團務,副團長協助之。
三、民國41年7月時任團長的蔣經國先生呈蔣總統的公文明載:「茲謹依照行政院頒發的救國團籌組原則」。就是救國團的組織、運作不依照國民黨中改會決議來進行,蔣總統以「總統」名義批准了。
四、行政院復於41年9月18日以台(41)教字第5265號令核定救國團團章、救國團團務指導委員會組織簡則、救國團總團部組織章程、各級隊部組織章程。足證政府是將救國團界定為政府機關,與國民黨無關。
五、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38號民事判決意旨-『救國團於民國41年到58年間,隸屬於國防部,屬政府機構;59年到 77 年間為社會運動機構,屬非法人團體;78年以後為公益社團法人,屬社會團體。』該判決並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6號民事確定判決維持。
六、民國105年3月內政部(救國團主管機關),應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要求報告救國團組織緣由、法律定位、組織附屬等。內政部提供光碟報告,該報告明載:「依據行政院、國防部提供該團原始成立檔案資料,及目前司法機關(法院)調查結果,對於救國團組織型態,係認該團成立時即隸屬國防部管轄,58年解除隸屬關係後,亦由教育部擔任召集人,故非屬中國國民黨之附屬單位(或附隨組織)」。
七、救國團組織章程、人事編組、設備編裝均由行政院及國防部直接行文命令,完全不經國民黨。歷年年度計畫、預決算、人事命令均未報國民黨核定。故救國團既為政府機構自非中國國民黨(人民團體)附隨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