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政府有解決青少年問題的政策需求。因此要救國團蓋活動中心,興建時救國團投入之資金比政府的補助款還多,且多年前已繳交高於行政院規定的租金,黨產會以無償使用土地為由沒收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實無理由。
二、動員機關及軍方協助舉辦自強活動是國家的政策,除有助於國軍人才招募外,並提供年輕人低廉的休閒活動,以健全青少年身心。而救國團也因此付出龐大人、物力與智慧,更有千萬義工無私的奉獻,為國家、社會、青年帶來莫大的助益,這種努力,黨產會視而不見,竟作為沒收救國團財產理由,讓救國團70年的努力付諸流水。
三、民國40年代臺灣是退一步即無生路的局勢下,救國團的任務就是配合反共抗俄的國策,號召青年「救國」。同時在此時代背景下,全國各機關團體亦皆與執政黨密切合作,相關工作並無黨的色彩。既是配合國策,又為當時法令及政府所許可,即無濫用公有資源之特權行為。此有行政院、教育部、內政部之公函說明「救國團財產合法正當取得」為證,黨產會竟以特權為理由沒收救國團財產,與極權政府有何不同?
四、救國團自始至終都是應政府需求,為減輕政府負擔而努力,如「張老師」是為減輕社會大眾心理壓力而創辦的;社團班隊是為提升社會大眾生活品質而開設的,再如自強活動是為廣大青年的休閒而開辦的。總之,救國團是應政府要求委辦,為完成政府施政目標而從事這些工作。這些工作都是對青年,對社會大眾有益的。黨產會不能以此做為沒收財產之理由。
五、教育部88年3月出具之檢討報告,略以:「救國團成立至今四十七年來所累聚的專業素養及經驗,確能彌補分擔行政機關力有未逮之處,故行政機關也願意與該團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