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團針對黨產會7月26日記者會內容之回應
針對黨產會7月26日突然召開記者會,認定救國團財產為不當取得須移轉國有,救國團全體同仁及義務工作伙伴等無不表示遺憾、痛心且不能接受。
一、黨產會未審先判
行政法院第一審尚未針對救國團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案作出宣判,黨產會就搶先做出沒收救國團財產的行政處分,未審先判,實屬違法。
二、救國團不是附隨組織,財產當然不是不當黨產
救國團成立時,是由行政院籌組,並且隸屬國防部,法院也認定救國團為政府組織,就連黨產會的新聞稿中也說:「救國團自民國41年至58年隸屬於國防部時期為政府機構」,既然是政府機構,自然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救國團既然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財產自然不是不當黨產。
三、救國團的工作內容與威權壓迫體制天差地遠
黨產會在記者會中一再強調,救國團的財產來自於配合執行國民黨威權時期壓迫體制之相關工作,根本完全背離事實。首先,救國團早期各項青年服務工作,乃受政府委託辦理,而非受國民黨委託辦理。其次,政府委託救國團舉辦有益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動,並提供相關的行政協助與經費補助,也完全合情、合理且合法。再者,政府提供土地,要求救國團成立青年活動中心,目的在於提供青年舒適安全之場所,俾使各項青年活動能夠順利舉辦,這些土地都是向政府合法承租,並非非法占用。換言之,救國團接受政府的補助與委託,耗費偌大人力、心力、勞力及物力,執行政府交付的各項人才培育、有益身心的青年活動,參與過的青年無不收穫滿滿,當代許多各個領域的菁英,不分黨派族群,都曾受惠,足見救國團種種培育青年的付出,與安定社會的貢獻,與「壓迫體制」根本天差地遠。
四、黨產會眼裡還有人權嗎?
目前救國團各單位有將近1700位員工及5000多位教師教練,黨產會沒收救國團財產之處分一旦執行,這些員工與教師的工作權與財產權,將立即受到極其嚴重的侵害,經濟與生活立即面臨崩潰困境,黨產會一再斷章取義、以偏概全,引用威權時代部分案例,硬是套用在救國團身上,一紙文書便要沒收人民財產,藉此用來懲罰救國團與威權體制無關的現職員工,更抹殺救國團對國家社會的貢獻,黨產會眼裡還有人權嗎?
五、黨產會已令社會大眾對政府的信任瀕臨破產
轉型正義的目的是釐清真相、追求和解共生,救國團基於這樣的信念,一直以誠懇的態度與黨產會進行溝通,歷經8次協商,雙方距離已經逐漸拉近,不料黨產會竟以突襲的方式片面終止談判,更單方面召開記者會斷然宣布移轉救國團的財產,完全違背行政機關的誠信原則,令救國團難以理解、無法接受,更讓救國團及社會大眾對政府的信任瀕臨破產。
六、救國團盼司法守得住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為全力維護1700位員工、5000多位教師、教練的工作權、財產權,救國團將向法院提出「停止執行」的聲請,籲請法院務以「有難以回復損害」為由,裁定停止執行此一侵害人權的行政處分,希望能透過司法,為救國團和社會爭取應有的權益,希望法院能本於公平正義的精神,還救國團一個公道,也希望社會大眾繼續支持救國團的公益服務,為了國家的安定與社會的和諧,救國團會繼續堅持走在公益與公義的道路上,繼續為社會大眾服務,不讓救國團70年來的努力遭到抹煞。
真 相
以下針對黨產會指控救國團監控、政治偵防之相關問題簡要說明於下:
一、黨產會指控救國團:依照中國國民黨指示,深入校園從事國內校園政治偵防工作。
說明:
這是黨產會以偏概全,自我推測的說法。救國團第一任主任經國先生說明:「救國團絕非神秘的政治團體,而是堂堂正正的青年組織,不是從事情報、調查等工作的團體。救國團是鼓勵青年愛國家,做學問,以培養現代國民的組織。以國家的利益為最優先,沒有任何其他政治主張和企圖」。
因此,政治偵防工作是調查局、情報局的工作,不是救國團的工作,救國團無此業務,亦無此人力及專業從事此工作。行政院75年之公函指出:「該團(救國團)配合各校學生舉辦各項活動,均在協助學校正常教育之發展,且從未介入或干預學校之行政;救國團輔導學生社團及舉辦校際活動,亦均與教育行政機關暨學校配合實施,該團僅給予必要之協助。」以此可證。
二、黨產會指控救國團:協助中國國民黨與情治單位於海外各校佈建細胞,蒐集留學生動向。
說明:
黨產會依中國國民黨62年4月4日第10屆第321次中常會會議紀錄附件「國防部情報局葉局長翔之同志「『訪美工作報告』-今後美國地區對匪鬥爭工作之改進建議」,指控救國團「於海外各校佈建細胞」,救國團說明如下:
該份報告是葉局長訪美後在工作報告中個人的建議及用詞,經救國團向三位早期主管學校業務之退休同仁查證葉局長所建議內容是否為救國團採納並執行?該三位主管從未聽聞過,更遑論做過,可見該報告僅為「建議」性質。救國團海外處當時負責的工作是舉辦各種海外青年參訪活動,不是於海外各校佈建細胞。
三、黨產會指控救國團:中國國民黨藉執政優勢,使救國團取得各項特權,如各級政府之金錢補助,無償使用公有土地興建活動據點,以及大規模動員機關及軍方人力物力協助舉辦自強活動等;救國團因此積累出如今可觀財產。
說明:
(一)早期政府之所以對救國團以金錢補助,無償使用公有土地興建活動據點,是因為政府有解決青少年問題的政策需求。因此活動中心的興建,是政府要救國團蓋的,興建時救國團投入之資金比政府的補助款還多。類似今天運動中心的委外經營案,黨產會不能以此作為沒收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之理由。
(二)至於大規模動員機關及軍方人力物力協助舉辦自強活動等,這是國家政策,除有助於國軍人才招募外,並提供年輕人低廉的休閒活動,以健全青少年身心。而救國團也因此付出龐大人、物力與智慧,更有千萬義工無私的奉獻,為國家、社會、青年帶來莫大的助益,這種努力,黨產會不能視而不見,扭曲歷史,顛倒是非,讓救國團70年的努力付諸流水。
(三)早期執政黨為救亡圖存,在憲政體制框架運作下,邀請政府部門、救國團、民間團體等參加各項會議或協辦相關活動,救國團只要目標是為國家為人民,均樂於配合。因此,救國團成立至今均為國家及青年服務,未鼓勵青年加入黨派,或者鼓動參與政黨活動,更無涉國民黨特定黨務活動。
四、黨產會指控救國團:救國團當時各項收入,與其執行中國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壓迫體制工作有關,更涉及濫用公有資源之特權行為,應認屬不當取得之財產。
說明:
民國38年古寧頭戰役、39年大二膽戰役、43年九三炮戰、47年八二三炮戰、49年六一七炮戰,在這種危急存亡,退一步即無生路的局勢下,救國團的任務就是配合反共抗俄的國策,號召青年「救國」。同時在此時代背景下,全國各機關團體亦皆與執政黨密切合作,相關工作並無黨的色彩。既是配合國策,又為當時法令及政府所許可,即無濫用公有資源之特權行為。此有行政院、教育部、內政部之公函說明「救國團財產合法正當取得」為證,黨產會不應看到影子就用機槍掃射,殃及無辜。
五、其他相關說明:
(一)救國團早期所有規章、人事均由行政院確定、派任,並以行政院訓令規定隸屬國防部,同時在各類文件中均完全排除與國民黨的關係,而蔣中正以「總統」名義批准了,這項決定是最終決定,此後救國團就此照規章行事,這是無可否認的事實。
(二)救國團確信三件事:
1.救國團財產合法正當取得,結餘從未流到國民黨或私人手中。
2.救國團未妨礙政黨公平競爭或民主憲政秩序,同時,許多民進黨政治人物均擔任救國團義工,或頻繁參與救國團活動。
3.救國團未危害國家利益或任何個人,更無侵犯人權情事。
(三)行政院、教育部、內政部等均以公函證明—救國團財產合法正當取得。
(四)活動中心是政府要求本團興建的,教育部雖有補助,但本團投入興建經費更多。何況救國團已於數十年前部分歸還,部分超額繳納法定租金而合法使用,如今何忍苛責而須沒收?
(五)政府為何願意委託救國團辦活動?教育部說:「救國團成立至今所累聚的專業素養及經驗,確能彌補分擔行政機關力有未逮之處,故行政機關也願意與該團合作」。
(六)救國團每次活動均投入龐大的人、物力、智慧,以及千萬義工無私的奉獻,以低價或免費提供青年各項服務並非憑空獲得,具有「勞務對價」之公平性與正義性。重要的是政府獲得事半功倍的效益。這種補助跟補助民間團體、社福機構、基金會等並無不同。所以行政院以公函確認:「救國團既依法盡應盡之義務,亦依法推展團務」。
(七)救國團請黨產會考量實質法治國原則:黨產會沒收救國團財產,無法通過大法官解釋所明示的法律保留、平等、比例等三項原則的檢驗,完全忽略救國團自身的付出與努力成果,已距離實質法治國原則的實質正義更為遙遠。
(八)救國團結餘均用於辦公場所購置、修繕與公益服務,從未流到國民黨或私人手中。110年即使遭逢疫情,救國團仍辦理免費公益活動,服務高達2,153,449人次。
(九)救國團未妨礙政黨公平競爭或民主憲政秩序:救國團活動旨在加強青年愛國教育、法治教育、團隊精神、人際溝通、訓練體魄、勵志進取等,民進黨許多政治人物都曾參加救國團活動,且表示獲益良多。陳水扁前總統以及蔡英文總統、呂秀蓮前副總統都是最好的證明。
(十)前總統陳水扁先生公開表示:救國團寒暑假所辦的活動,即使到今天,依然在許多民眾的心中,留下非常美好的回憶,其中的一位就是阿扁本人。救國團的成就,以及無數工作同仁的犧牲與奉獻,絕對不會因為外在環境的改變,而被遺忘或抹殺,民眾內心的感受與肯定,更不會輕易被改變。
(十一)國民黨邀請機關、學校、團體、救國團等參加會議提出報告,應屬黨政運作關係,未脫離憲政體制框架。其會議紀錄多是主辦單位單方片面的想法與希望,不能作為「沒收人民財產」的證據。
(十二)救國團未危害國家利益或任何個人:
救國團始終秉持歷屆主任要求:
1.每次選前均通報各單位嚴守中立,如有幹部欲參選必須先辭職。
2.本團歷年活動均未替政黨宣傳。
3.早期營隊中的讀書內容,莫不有關勵志、反共、做人處事等名人著作,皆以鼓勵青年積極進取、熱心服務、保家衛國、回饋社會為內容,與任何政黨無涉,更無任何壓迫人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