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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已證明補助救國團合法正當 系列短文7

一、行政院75年1月21日以台75專字第1370號函:「救國團之經費來源,除另舉辦青年活動之收費及所屬各青年服務事業單位代辦之服務費外,並歡迎工商企業界及熱心青年工作人士之贊助。例如設置各種青年獎助學金、急難扶助基金。此外,並接受政府各機關之委託,辦理有關事項。如教育部委託代辦國際青年交流活動,僑委會委託代辦華裔華僑青年回國研習觀摩活動,內政部委託代辦工廠青年服務工作等。其所需經費,均由各該單位提供」。

二、內政部88年9月29日台88內社字第8890896號函:「該團創立之初,適值國家建設起步初期,青年缺乏活動場所,為配合政府青年輔導政策,因此在政府協助下,得以使用公有土地,逐步興建青年活動中心・・,分擔了政府照顧青年、服務青年責任。」

三、陳水扁擔任總統時期,教育部於民國96年清查歷年補助或委辦救國團情形:「皆為救國團配合政府政策,辦理青年學習成長・・・等之教育勞務活動。」。內政部同年清查結果:「均係依其申請計畫內容,參照相關規定,核實酌予補助。」

四、足證政府委託救國團辦理各項活動,興建活動中心均為合法正當,黨產會不能以此作為沒收救國團財產的理由,此舉已讓黨產會成為越來越背離民主的極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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