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何人以何身分,在何场合公开号召成立救国团?
民国41年3月29日青年节,蒋中正以总统身分在台北市三军球场举行庆祝青年节大会时号召成立救国团。
二、救国团筹组原则最终版本内容为何?
「救国团筹组原则」最终正式版本是由行政院核定,查该核定之筹组原则无一字提及国民党,完全将国民党排除于救国团之外。
行政院于41年5月31日以台(41)教字第2953号训令颁发「中国青年反共救国团筹组原则」,规定救国团隶属于国防部总政治部;中央设团务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国团务之设计,指导委员由总政治部聘请;团务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央团部,中央团部设团长一人,副团长一人,由总政治部报请国防部派任之,团长主持团务,副团长协助之。
三、民国41年7月时任团长的蒋经国先生呈蒋总统的公文明载:「兹谨依照行政院颁发的救国团筹组原则」。就是救国团的组织、运作不依照国民党中改会决议来进行,蒋总统以「总统」名义批准了。
四、行政院復于41年9月18日以台(41)教字第5265号令核定救国团团章、救国团团务指导委员会组织简则、救国团总团部组织章程、各级队部组织章程。足证政府是将救国团界定为政府机关,与国民党无关。
五、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38号民事判决意旨-『救国团于民国41年到58年间,隶属于国防部,属政府机构;59年到 77 年间为社会运动机构,属非法人团体;78年以后为公益社团法人,属社会团体。』该判决并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6号民事确定判决维持。
六、民国105年3月内政部(救国团主管机关),应立法院内政委员会要求报告救国团组织缘由、法律定位、组织附属等。内政部提供光碟报告,该报告明载:「依据行政院、国防部提供该团原始成立档案资料,及目前司法机关(法院)调查结果,对于救国团组织型态,系认该团成立时即隶属国防部管辖,58年解除隶属关系后,亦由教育部担任召集人,故非属中国国民党之附属单位(或附随组织)」。
七、救国团组织章程、人事编组、设备编装均由行政院及国防部直接行文命令,完全不经国民党。歷年年度计画、预决算、人事命令均未报国民党核定。故救国团既为政府机构自非中国国民党(人民团体)附随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