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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政府要补助、支持救国团 系列短文8

一、因政府有解决青少年问题的政策需求。因此要救国团盖活动中心,兴建时救国团投入之资金比政府的补助款还多,且多年前已缴交高于行政院规定的租金,党产会以无偿使用土地为由没收救国团青年活动中心,实无理由。

二、动员机关及军方协助举办自强活动是国家的政策,除有助于国军人才招募外,并提供年轻人低廉的休闲活动,以健全青少年身心。而救国团也因此付出庞大人、物力与智慧,更有千万义工无私的奉献,为国家、社会、青年带来莫大的助益,这种努力,党产会视而不见,竟作为没收救国团财产理由,让救国团70年的努力付诸流水。

三、民国40年代臺湾是退一步即无生路的局势下,救国团的任务就是配合反共抗俄的国策,号召青年「救国」。同时在此时代背景下,全国各机关团体亦皆与执政党密切合作,相关工作并无党的色彩。既是配合国策,又为当时法令及政府所许可,即无滥用公有资源之特权行为。此有行政院、教育部、内政部之公函说明「救国团财产合法正当取得」为证,党产会竟以特权为理由没收救国团财产,与极权政府有何不同?

 四、救国团自始至终都是应政府需求,为减轻政府负担而努力,如「张老师」是为减轻社会大众心理压力而创办的;社团班队是为提升社会大众生活品质而开设的,再如自强活动是为广大青年的休闲而开办的。总之,救国团是应政府要求委办,为完成政府施政目标而从事这些工作。这些工作都是对青年,对社会大众有益的。党产会不能以此做为没收财产之理由。

五、教育部88年3月出具之检讨报告,略以:「救国团成立至今四十七年来所累聚的专业素养及经验,确能弥补分担行政机关力有未逮之处,故行政机关也愿意与该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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