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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已证明补助救国团合法正当 系列短文7

一、行政院75年1月21日以台75专字第1370号函:「救国团之经费来源,除另举办青年活动之收费及所属各青年服务事业单位代办之服务费外,并欢迎工商企业界及热心青年工作人士之贊助。例如设置各种青年奖助学金、急难扶助基金。此外,并接受政府各机关之委託,办理有关事项。如教育部委託代办国际青年交流活动,侨委会委託代办华裔华侨青年回国研习观摩活动,内政部委託代办工厂青年服务工作等。其所需经费,均由各该单位提供」。

二、内政部88年9月29日台88内社字第8890896号函:「该团创立之初,适值国家建设起步初期,青年缺乏活动场所,为配合政府青年辅导政策,因此在政府协助下,得以使用公有土地,逐步兴建青年活动中心・・,分担了政府照顾青年、服务青年责任。」

三、陈水扁担任总统时期,教育部于民国96年清查歷年补助或委办救国团情形:「皆为救国团配合政府政策,办理青年学习成长・・・等之教育劳务活动。」。内政部同年清查结果:「均系依其申请计画内容,参照相关规定,核实酌予补助。」

四、足证政府委託救国团办理各项活动,兴建活动中心均为合法正当,党产会不能以此作为没收救国团财产的理由,此举已让党产会成为越来越背离民主的极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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